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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2024-01-11 23:10:50

  J9九游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提高体检质量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现有条件、资质等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由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按照“就近、及时、便民”的原则,各中心、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要求承担本辖区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任务;其他医疗机构和专业体检机构自愿申报,设有体检场所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优先考虑。

  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医学检验科和医学影像科;设有消毒供应室等辅助科室;

  4.具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检查等常规工作程序及消毒隔离制度;建立健全健康检查管理组织,工作制度(告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医护技术操作规范。

  5.从事健康检查的医师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开展体检活动。主检医师应由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为临床医学类的人员担任,负责审核各项检查结果,并根据各项检查结果如实作出体检结论。

  拟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要填写《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确认申请表》(附件1),并于11月15日前将资质确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包括健康检查管理组织名单、健康检查工作制度、健康检查工作流程与技术操作规范、健康检查科室人员组成名单与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健康检查放射、检验、功能检查等主要设备清单)报送至局监控科517室(联系人:王腾晓,电线)。

  ALT)测定(3元);甲肝IGM抗体测定( 5 元);戊肝IGM抗体测定(15元);大便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培养及鉴定(60元);静脉采血(2.3元);一次性采血器/线元。

  2016〕31号)要求,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增加大便霍乱弧菌的培养及鉴定(10元)。

  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健康检查工作职责,建立健康检查档案,自觉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做好疫情报告和统计工作。

  .健康检查机构应将各项工作制度、健康检查流程、健康检查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应严格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收取健康检查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自设收费项目。

  .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附件2)、检验报告单、X光检查资料等原始资料,档案至少保存3年。

  健康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诊疗操作规范开展体检活动,保证体检质量。开展健康检查时要做好体检者身份确认,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完成全部健康检查项目,不得随意增减检查项目和频次。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健康检查机构一律不得开展胸透和乙肝项目检测。

  按照“谁体检谁发证,谁体检谁负责”的原则,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检查结果,对健康检查合格者发放《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附件3);对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要向从业人员本人出具《健康检查结果告知书》(附件4)。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遗失的,从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可向原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补办,原健康检查机构应核对相关信息,经核实无误后方能补发。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应按照全市统一式样,内容包括照片、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编号、工作单位、行业类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健康体检机构名称等,并经电脑打印制作;其中健康证明的编号由镇(街道)行政区域编码□□□□+体检年份□□□□+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体检单位顺序号□□+从业人员个人流水号□□□□□”等15位数字组成;有效期为健康检查机构出具体检评价结果之日起一年。

  .健康检查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从业人员的隐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不得提供给无关人员或机构。

  局监督疾控科、医政医管科、基层卫生科要共同加强对体检机构的监管;市疾控中心负责对健康检查机构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及相关信息汇总等工作;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注:按从业人员服务的工种选择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您于201年月日在我单位的健康检查结果不适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直接接触药品的/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直接为顾客服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直接从事供、管水)的工作,特予以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