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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九游会·(中国)官方APP下载平安体检费用医疗保险

2023-12-23 16:12:43

  J9九游会真人游戏第一品牌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费率按照被保险人性别、年龄、所选计划和指定体检医疗机构级别 确定。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主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 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主险合同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 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在续保时须按调整后的保险 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3.1 3.2 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肿瘤复检医疗费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用保险金申请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13) ; (3) 医院出具的肿瘤复检证明材料和肿瘤检查费的原始凭证; (4)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经我们同意,受益人可以免于提供以上列明的部分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 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 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 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 2.我们提供的服务和保障 2.1 健康保险管理服务责任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调整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年龄错误 6.3 合同内容变更 6.4 联系方式变更 6.5 效力终止 6.6 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周岁 7.2 指定体检医疗机构 7.3 疑似肿瘤 7.4 良性肿瘤或恶性肿瘤 7.5 医生 7.6 指定肿瘤复检医疗机构 7.7 社会医疗保险 7.8 既往症 7.9 遗传性疾病 7.1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12 毒品 7.13 有效身份证件 7.14 净保险费

  (平保健发[2009]31 号,2009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保险文件、合 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 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体检费用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 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 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64 周岁。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 合续保条件。 若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支付 续期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1 年。 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您。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体检费用医疗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

  5.1 合同解除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净保险费(见 7.14) 。

  2.1 健康保险管理服务 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健康保险管理服务责任:

  被保险人可经我们安排在指定体检医疗机构(见 7.2)就所选计划下的体检项目进 行一次健康体检,各计划的体检项目见附表。在体检完成后,我们将提供给您一 份本保单年度的健康评估分析报告,该项服务责任终止。 对以上健康体检结果,我们将建立被保险人体检健康档案,供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间及其后 365 日内查阅。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对于上述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 将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该被保险 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检查出有疑似肿瘤物或肿瘤血液指标异常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肿瘤复检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2)既往症(见 7.8) ; (3)遗传性疾病(见 7.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7.10) ;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7.11)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12) ;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    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2、2.3、3.2、7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合同将延续有效1年„„„„„1.4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 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 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净保险费。 ②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 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 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③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 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被保险人经我们安排在指定体检医疗机构就所选计划下的体检项目进行健康体 检,体检结果证明有疑似肿瘤(见 7.3)物或肿瘤血液指标异常,并经医生(见 7.5) 建议需做肿瘤复检的, 我们将安排被保险人在指定肿瘤复检医疗机构 (见 7.6) 进行一次指定项目的肿瘤复检,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该指 定肿瘤复检项目检查费给付肿瘤复检医疗费用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指定 肿瘤复检项目见附表。 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 (见 7.7) 参保人员或享有公费医疗人员的身份在上 述指定肿瘤复检医疗机构进行指定项目肿瘤复检,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 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 必要的该指定肿瘤复检项目检查费的余额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 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该指定肿瘤复检项目检查费全额给付保险金。 在所选计划健康体检项目完成后,若医生未建议需进行肿瘤复检的,或虽经医生 建议进行肿瘤复检,但未在我们的指定肿瘤复检机构进行指定肿瘤复检项目复检 的,本公司不给付本项保险金。